美国国税局(IRS) 早在2014年就发布了一份通知函,解释虚拟货币在联邦所得税中被视为财产,并举例说明适用于涉及财产交易的长期税收原则如何适用于虚拟货币资产。
当投资人出售虚拟货币时,必须确认出售时的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但必须遵守资本损失可抵扣性的任何限制。当投资人持有虚拟货币的时间持续一年或以下,然后出售或交换其他虚拟货币,这笔交易被视为短期的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持有虚拟货币超过一年才进行出售或交换,这将视为一个长期的资本收益或损失。持有虚拟货币的期间(称为“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虚拟货币的当天开始,直到出售或交换虚拟货币的当天结束。虚拟货币资产的收益或损失,则为虚拟货币的成本基础与虚拟货币获收益之间的差额。
如果你在提供服务时,所获得的报酬中包括虚拟货币的话,无论是否为雇员提供服务,都必须承认为普通收入。一般而言,自雇收入包括个人以雇员以外的身份从事任何贸易或业务而取得的所有总收入。因此,以独立订约人身份提供服务而获得的虚拟货币的公平市场价值,自收到之日起以美元计算,构成自营职业收入,并须缴纳自营职业税。
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是该虚拟货币取得时,其在公平市场的美元价值。
当加密货币发生协议更改,导致从遗留分布式分类帐的永久转移时,就会发生硬分叉(hard fork)。这可能导致在新的分布式分类帐上创建新的加密货币,而不是在遗留的分布式分类帐上创建遗留的加密货币。如果您的加密货币通过了一个硬分支,但是您没有收到任何新的加密货币,无论是通过空投(airdrop,即将加密货币分发到多个纳税人的分布式账本地址)还是其他类型的传输,都不算入应纳税收入。
可以预知的是, 美国国税局对加密货币的纳税原则,将给全球各国政府对加密货币交易的控管一个新的切入点。这将对隐秘的加密货币交易市场产生什么影响?有关当局是否能够真的追查并控管加密货币收入?还有待进一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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